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对比
发布日期:2008-3-2 11:32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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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鉴定 |
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|
病历分析专家的分析与建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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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 |
《民事诉讼法》 《刑事诉讼法》 |
《民法》和《刑法》大于《医法》,如先用《医法》,难以更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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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的效力 |
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; |
民事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民事、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 |
《医法》是卫生部为了保护医院而设的规章,实际上是害了医院和卫生部,更害了患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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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机构的 主管部门 |
卫生行政部门 |
司法部门 |
前者说的不“太”算数; 后者说的最后算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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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和当事人的关系 |
和医院一方是上下级关系 |
和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|
卫生部门与医院是父子关系,父亲照顾儿子是必然现象; 司法部门相对公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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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人 |
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(非自然人) |
法医 (自然人) |
前者集体负责,最后找不到负责的人,人人都不为鉴定的人负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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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人的责任 |
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|
必需承担责任,可能追究伪证责任。 |
前者推脱责任的方法是说程序合法,鉴定人钻法律的空子。后者可以找到责任人,没法逃脱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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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人是否 出庭作证 |
否 |
可 |
前者溜之大吉; 后者要在法庭上对鉴定负责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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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|
和医院一方 有利害关系 |
和双方当事人 无利害关系 |
两者都有可能被买通; 前者不买也会通,医医相护现象非常普遍,不可靠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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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人具有的知识结构 |
基础医学知识及某一分科全面的医学知识 |
基础医学知识、法学知识、鉴定学知识 |
前者知识面窄,常常是不懂法的医学专家却来行使法律的权力,成为笑话。后者知识面宽,懂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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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过程 |
一般经过鉴定专家几个小时的讨论、辩论即可得出结论 |
法医经过几个月查找资料,邀请专家会诊。对专家的意见汇总、整理,筛选后得出结论 |
前者马虎,虽然有程序上的规定,但实际上这种程序赋予了暗箱操作的空间; 后者相对认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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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的结论 |
只有是否医疗事故 |
不良后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及存在何种因果关系。 |
前者鉴定是否医疗事故,何等级;后者鉴定是否是医疗产生的有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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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额度 |
没有死亡赔偿规定 |
没死有错就要赔; 死了有错也要赔 |
前者有利于医院减少赔偿; 赔偿额度相差很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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